索引號: | 000014349/2020-76177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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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省政府辦公廳 | 公開日期: | 2020-09-11 |
文號: | 浙政辦發〔202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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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省級專項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規劃體系,更好地發揮省發展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省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省級專項規劃,是指除空間規劃、區域規劃以外的,以專門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包括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民生、公共服務、安全保障、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等各種行業規劃、建設規劃、專題規劃,是全省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級專項規劃是指導我省特定領域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促進市場提能升級、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是對國家級規劃和省發展規劃在特定領域提出重點任務的細化落實,原則上限定于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且需要政府發揮作用的市場失靈領域。
第四條 省級專項規劃分為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和備案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是指以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為對象編制且內容較為綜合的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是指以我省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社會民生、公共服務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門領域為對象編制且內容相對專一的專項規劃;除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外的專項規劃為備案專項規劃。
第五條 省級專項規劃管理程序包括目錄制訂、組織編制、咨詢論證、銜接審查、審批發布、實施監督等環節。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省級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錄制訂
第六條 省級專項規劃編制應納入目錄清單管理,未列入目錄清單的規劃,原則上不得編制或批準實施。屬各部門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七條 需要編制規劃的部門原則上應于當年2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其中非涉密規劃通過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申報,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通過線下申報。
第八條 省級專項規劃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名稱、類型、期限、等級;
(二)規劃申報單位、審批機關;
(三)規劃編制依據;
(四)規劃主要內容;
(五)規劃編制經費預算和來源;
(六)規劃發布時間。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擬訂省級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明確重點專項規劃、一般專項規劃和備案專項規劃。省級重點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報省政府審批,一般專項規劃和備案專項規劃目錄清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條 根據批準后的省級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省發展改革部門在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上反饋審定后的規劃名稱、有關要求等內容,并統一賦碼,“規劃碼”作為規劃全流程管理的標識。
第十一條 規劃賦碼后,由省生態環境部門和省水利部門分別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明確是否需要開展規劃環評或水資源論證。
第十二條 規劃編制目錄清單根據情況實行滾動編制、動態調整。法律法規、中央和省明確要求編制的規劃,應當按照第七條規定及時增補申報。
第三章 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規劃賦碼后,規劃牽頭單位應制訂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并立即組織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四條 規劃牽頭單位形成規劃成果后,除涉密規劃外,應通過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視情征求國家主管部委和省內有關市縣意見。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通過適當途徑征求意見。
第四章 咨詢論證
第十五條 省級專項規劃牽頭單位應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并形成咨詢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對省級專項規劃進行咨詢論證時,專家人數應為單數,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應不少于60%,且專項規劃領域外的相關領域專家應不少于1/3。
第十七條 重點專項規劃由規劃牽頭單位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其他專項規劃由規劃牽頭單位自行組織論證。
第十八條 對依法需要進行環評或水資源論證,以及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需要風險評估的規劃,規劃牽頭單位應按程序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章 銜接審查
第十九條 省級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應報省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審查,必要時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聯合審查,未經銜接審查的規劃一律不得發布實施。
第二十條 非涉密規劃銜接材料應通過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報送,涉密規劃銜接材料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線下報送。銜接材料主要包括規劃文本(含附圖、附表)、規劃編制說明(含意見征求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按規定需要規劃環評、水資源論證或風險評估的,應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級專項規劃的銜接審查,應以省發展規劃為依據,并加強與省級空間規劃、其他相關專項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銜接的重點是主要發展目標、重點發展任務、區域空間布局、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布局和財政資金平衡等。
第二十二條 省級專項規劃經銜接審查后,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銜接審查書面意見,并反饋規劃牽頭單位。
第六章 審批發布
第二十三條 規劃牽頭單位應將省級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非涉密規劃通過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報送審核材料,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線下報送,主要材料包括規劃文本(含附圖、附表)、規劃編制說明(含意見征求采納情況)、銜接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對報送的規劃進行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省級重點專項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同意后,會同規劃牽頭單位報省政府審批,由省政府發布(法律法規、中央和省有明確要求的除外),或經省政府審批同意后,標注“經省政府同意”字樣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規劃牽頭單位聯合發布;需省政府聯合國家有關部委發布的同時報國家相關部委。省級一般專項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并會同規劃牽頭單位聯合發布。省級備案專項規劃由規劃牽頭單位自行批準發布(法律法規、中央和省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定)。非涉密規劃應于發布一周內提交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備案,涉密規劃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線下報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七章 實施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內容涉密外,規劃一經批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省級專項規劃發布后,規劃牽頭單位應制訂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劃,認真抓好規劃的組織實施,切實落實專項規劃規定的各類約束性指標和限制性、禁止性行為要求。
第二十八條 對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基礎設施、重要資源、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領域,應當堅持以規劃帶項目、以項目排資金的原則,嚴格執行先編規劃、后批項目、再排資金。在應編制規劃的領域,對未列入規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在規劃調整前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二十九條 規劃牽頭單位應組織開展規劃實施年度監測分析、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結果向規劃審批單位報告,非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通過省規劃管理數字化平臺抄送省發展改革部門。
第三十條 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或廢止專項規劃的,由規劃牽頭單位提出調整或廢止的意見,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和發布。
第三十一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建立違法違規案件舉報制度,增強全民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墩憬∪嗣裾k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125號)同時廢止。